照明設計概論
光環境的內涵

1. 光的行徑

2. 光與影─圖案與韻律

3. 光的質與量

4. 光色與色調

照明設計的目的

1. 滿足視覺需要

2. 感知空間組構

3. 表達空間用途

4. 強調焦點/引導活動

5. 塑造情境/氣氛

6. 修飾空間表現

自愛迪生發明第一枚電燈泡以來,照明科技持續研發各式光源,照明產品亦不斷汰舊換新,其種類數量遠超過一般人所知如何去運用的範圍,設計者也唯有憑藉其自身照明原理的基礎知識,對於日新月異的照明產品,才較易建構相當程度的認知與判斷。也正因人工光源比自然晝光容易控制,富於創造力與想像力的照明環境於焉成為無限之可能,也唯有對光存在於環境中的本質與照明設計的目的建立起基本觀念後,吾人才能進一步體認照明設計應用於環境中的適當性與其變化之無窮。

 

光環境的內涵

 

自人類文明始,便伴隨著諸類型式的光的應用與演進。誠如「明、輝、熾、晶、燦、炫、暈、燼……」等字均表達了相關於光的不同概念,每一個字亦代表光本身的細微差異──即光的存在狀態、明亮程度及規模大小,其與吾人的視覺經驗與觀感實有著密不可分的依存關係。

吾人對外在環境的感知深受光的行為屬性與視覺表現的影響,且賴以建構與累積個人的視覺經驗、做出判斷並加以釋義。光的存在為視覺環境的呈現奠定基礎,即便是現今應用複雜多樣的照明產品創造出另人眼花撩亂的視覺景觀,其仍舊具備人類共通的視覺經驗,特別是來自對自然晝光的學習,而持續再現、轉譯於人造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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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設計的目的

 

    何謂照明設計?根據北美照明工程協會(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of North America, IESNA)的定義:“使用可行的照明技術,為安全有效和愉快地享用既成環境所產生之照明方法或解決方案的一種創造性過程。” 《室內照明設計百科全書》(Dizik, A.A., Concise Encyclopedia of Interior Design, 1988)亦指陳:“適當的照明可加強色彩、造型、線條設計、質感和氣氛,並能創造空間感。”因此照明設計的目的並非僅止於提供足夠的照明量,尚應包括:

 

•滿足視覺需要

•感知空間組構

•表達空間用途

•強調焦點/引導活動

•塑造情境/氣氛

•修飾空間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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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光的屬性為照明設計的媒介,包含各種可能形式的設計元素,往往最龐雜的照明應用常依據最簡單的基本原理或視覺經驗。照明設計者若深諳光的本質與其作用,並深切明瞭照明設計的目的何在,在面對單純的控光裝置乃至複雜的照明控制系統則愈發不會眼花撩亂莫衷一是,而能確實依據空間、活動、使用者的特性,提出有效的設計解決方案。

 

  ──初稿原載於《室內》雜誌 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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